(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张华春与朱洪义、李水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春;朱洪义;李水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16号原告:张华春,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洪义,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水岭,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谯城区魏武大道66号。委托代理人:杜婷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春诉被告朱洪义、李水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华春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