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