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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赤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赤林,灞桥区新筑社区卫生服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韩赤林。被执行人灞桥区新筑社区卫生服中心,地址:新筑街道东关正街。法定代表人胡平周,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韩赤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1)131号裁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灞桥区新筑社区卫生服中心给付案件款5996.2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灞桥区新筑社区卫生服中心分次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韩赤林。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1)1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