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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爱花、刘勇俊与李发友、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花,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勇俊,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发友,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3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友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友在郑州华信学院有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友在郑州华信学院工程款28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程审判员 :韩和平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