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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019号原告姬某某。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之母。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