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019号原告姬某某。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之母。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