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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利诉被告刘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刘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76号原告:常利,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公路勘察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常应海(系常利之父),男,米脂县审计局退休职工。被告:刘婉霞,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天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利与被告刘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23日原告常利与被告刘婉霞达成协议,被告刘婉霞已当庭支付原告常利租金13520元。原告常利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撤回起诉。诉讼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常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