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晓鸣,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程辉,男,汉族,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