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晓鸣,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程辉,男,汉族,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