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民终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与高尚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高尚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民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负责人石磊,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克智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尚贝委托代理人吴刚,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尚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00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克智、王伟,被上诉人高尚贝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45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原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 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柴 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文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