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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璐君与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璐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太平冲连池坝84号。法定代表人陈凤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璐君,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太平冲连池坝84号,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