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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文红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红,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黄建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黄文红(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凤华,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路与店忠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华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同利,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建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红(宏)与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黄建保房屋安置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