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秀琴与胡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秀琴,胡学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76号原告:乐秀琴,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张勇龙,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学明,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秀琴与被告胡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秀琴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秀琴撤回对被告胡学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47元,减半收取2023.5元,由原告乐秀琴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