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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秀琴与胡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秀琴,胡学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76号原告:乐秀琴,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张勇龙,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学明,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秀琴与被告胡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秀琴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秀琴撤回对被告胡学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47元,减半收取2023.5元,由原告乐秀琴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