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法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潍坊昊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法、刘学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昊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建法,刘学斌,张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009号申请人潍坊昊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法。被执行人刘学斌。被执行人张德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城民初字第18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法、刘学斌、张德胜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