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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游洪忠、苏金田等与李国常、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洪忠;苏金田;苏金平;苏金堂;李国常;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游洪忠原告苏金田原告苏金平原告苏金堂委托代理人李清斌被告李国常被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负责人李永升,冀D×××**号车车主地址:邯郸市永年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志峰,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永年县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游洪忠、苏金田、苏金平、苏金堂与被告李国常、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洪忠、苏金田、苏金平、苏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霄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