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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3日以被告胡某右手摔断,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人情上先不与其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