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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胡庆珍与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庆珍;赵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837号 原告胡庆珍,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邢台县人。 被告赵文杰,男,汉族,农民,1959年6月6日生,住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财政局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珍诉被告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文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是口头买卖合同,且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管辖权。因此本案应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提出是被告以自提方式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地在邢台县,邢台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是原告以送货方式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大名县,大名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文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秋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延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