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02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河北大昌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昌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02685号原告河北大昌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宝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0元,原告承担7135元,退回原告713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