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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张彬、杜善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彬;杜善顺;王克英;王浩;杜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杜善顺,男,1950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英,女,1951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浩,女,1978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某,女,2001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浩在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的存款元,账户为:916020300011103740877。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