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安达北路凹凸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来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雪冬,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掌荣。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16元,减半收取计28958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蕾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