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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容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刘会林金融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刘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会林,男,1968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11)容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1)容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树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