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郑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郑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