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郭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省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省。因本案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鹤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省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飞、樊丽娟,被告人郭省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鹤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郭省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满觉陇69号附近山上,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等工具剪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满觉陇基站正在使用的电源线及接地线共八根;后至里鸡笼山以相同手段剪断该公司遵生堂南基站正在使用的电源线及接地线共四根,造成满觉陇基站、遵生堂南基站、龙井草堂基站共四个逻辑站点退服,造成5060名用户通信中断三小时以上。经鉴定,被告人郭省窃得的中利牌电缆线共计人民币8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话务量损失证明、被盗产生的其他损失、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邵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省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省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