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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联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