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施秀丽与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田家社、被告孙英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丽,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田家社,孙英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施秀丽。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费忠学,村主任。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田家社。负责人刘长河,社长。被告孙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丽诉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田家社、被告孙英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丽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施秀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