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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晨与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李晨,华夏补习学校教师。被告: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保吉巷1幢11307室。法定代表人:刘渭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诉被告陕西金世纪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回起诉。诉讼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原告李晨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