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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周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周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系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周永春,男,身份证号码:×××0735,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周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永春进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9.34元,减半收取804.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黄必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建生()书 记 员  郑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