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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郑晓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