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郑晓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