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振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平,郭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平,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振和,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岳志刚审 判 员 郭洪波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