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松与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2号原告:张松,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大名城2栋2单元14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469-X。法定代表人:王许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303号帝景翰园翰邦国际广场13栋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497941-9。法定代表人:张同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与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及被告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12年8月21日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王正各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6号佳恒桂花园10﹟604号、建筑面积为69.0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许大恒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B2栋304室、建筑面积为47.2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私产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姜芹所有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正各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6号佳恒桂花园10﹟604号、建筑面积为69.0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许大恒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B2栋304室、建筑面积为47.2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私产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姜芹所有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四、查封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五、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永生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