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30号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37号5幢。法定代表人朱庆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康华,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元生,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