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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906694-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1号南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周虹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肖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陆军。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与被告俞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肖容、王亚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5月25日,物业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明辉花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24时至2011年5月31日24时止。合同成立后,物业公司按约向明辉花园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尚欠物业公司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5160元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160元;二、被告按日利率1‰支付上述款项从2010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放弃违约金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俞陆军未作答辩。原告物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物业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事实。2.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屋查档记录一份,欲证明被告系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12幢14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65.38平方米的事实。3.物业费催款通知单及清单照片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催讨了物业管理费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2、3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证据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上述证据1、2、3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5月25日,物业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其中明确高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一层每月0.70元/平方米;二层每月1.00元/平方米;三至十九层每月1.30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24时至2011年5月31日24时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被告系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12幢14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65.38平方米。被告尚未向物业公司交纳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5160元。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对包括被告在内的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全体业主有效。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之一的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陆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160元。如果俞陆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陆军负担。该案件受理费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俞陆军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