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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文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林圭富、雷花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圭富,雷花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文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林圭富,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雷花总,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的(2003)文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花总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10×××41内有存款人民币480.09元和101005765205989有存款人民币324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花总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10×××41内的存款人民币480元和101005765205989的存款人民币32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绍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刘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