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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上庄根建石英加工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绩溪县上庄根建石英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8号 原告: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组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丁大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强。 被告:绩溪县上庄根建石英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许根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上庄根建石英加工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铂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绩溪县上庄根建石英加工厂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 洪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