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哈贝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哈贝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天心大厦3幢1单元10803号。注册号610000100033015。法定代表人张礼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哈贝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20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亚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哈贝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以被告纠纷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387.50元,下余387.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