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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XX玉,华建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志贵、王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华茂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