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郭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许双凤,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袁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担负。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