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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0日。被告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金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