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江立彬、梁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江立彬,梁惠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四马路中段。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系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江立彬,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被告梁惠珠,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江立彬、梁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江立彬、梁惠珠进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8.23元,减半收取799.1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黄必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