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海峰与王京川、曾淑绵租赁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海峰;王京川;曾淑绵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1057号 申请执行人彭海峰,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京川,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淑绵,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京川、曾淑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京川、曾淑绵银行存款832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瑜 执行员 乔小明 执行员 石东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