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连建民与蒋益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建民,蒋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连建民。被告蒋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民诉被告蒋益海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建民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6882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连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蒋益海名下价值2688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杏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