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书任与项国东、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任,项国东,项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陈书任,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项国东,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项小玲,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书任诉被告项国东、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任起诉认为: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项国东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陈书任借款,至2012年1月6日止。尚欠陈书任人民币270000元未还清。有被告项国东写的欠据为凭,被告口头承诺于2012年3月6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70000元给原告。两被告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项国东、项小玲尚欠原告陈书任借款270000元,定于2012年8月22日前偿还170000元(已履行),余款100000元,定于2012年8月31日付清;二、本案诉讼费26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695元,由被告项国东、项小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国德代理审判员 黄英燕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奕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