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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水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德利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水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深圳市盈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8号B栋厂房B栋四楼401。法定代表人凌云聪。委托代理人胡黎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裙楼一楼102。法定代表人刘盛荣。委托代理人陈彬,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帅文,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水雄,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章珍,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盈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水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盈德利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慧代理审判员  郭汉坤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