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迪与宁波定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迪,宁波定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98号原告:许迪,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定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虹,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定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慈溪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迪诉被告宁波定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0元,减半收取计92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