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沃苏云与陈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苏云,陈建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沃苏云,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建华,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沃苏云与被告陈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沃苏云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苏云撤回对被告陈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沃苏云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