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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高建军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