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山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余某、邯郸市科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余某;邯郸市科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系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余某,无业,市民。被告邯郸市科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高开区西五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余某、邯郸市科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孙雅茹人民陪审员 裴丽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