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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长坤与王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长坤,王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452号申请人:范长坤,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范长坤与被申请人王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涛驾驶的鲁Q9XX**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涛驾驶的鲁Q9XX**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