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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戎建平与慈溪市登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建平,慈溪市登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戎建平,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证号码:330222196303111959。被告:慈溪市登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562625-2。法定代表人:童光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建平诉被告慈溪市登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元,合计162元,由原告戎建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