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萍与被告洪显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萍,洪显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许萍,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沈震狄,成都市成华区法律事务维权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显松,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许萍与被告洪显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许萍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