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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双兵与郭付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兵,郭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40-2号原告吕双兵,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郭付梅,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5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郭付梅的银行存款138900元,现在原告已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付梅银行存款1389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