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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世祥与赵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赵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戴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戴某某与赵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戴某某负担。审判长  彭智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